《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鲁教审字〔2004〕4号    2004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基建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发布)和国家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 工程和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和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部门,是指县级及县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五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有效地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质量。

     第六条 教育系统所有的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验证。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七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和跟踪审计,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涉及工程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其中纳入财政、发改委预算内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由主管部门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共同组织审计。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学校和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系统内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因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力量不足,需由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其委托业务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委托审计费用,按规定分别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

     第十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机构凭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 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量、价格、取费是否合法;
     (三)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四) 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五) 工程项目建设个环节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六)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够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九)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问题;
     (十) 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竣工项目进行审计前,工程项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须提供的决算资料包括:

     (一)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标书、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财物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四) 自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文字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被深单位和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程决算资料,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办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鲁教审字[2000]1号印发)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