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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11-01-06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自我评估,是指由对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负有责任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来协助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之前应适当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根据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考虑审计重点,以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内部控制审计目的的实现。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制定控制自我评估计划,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做好组织、协调与记录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与范围,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内容。控制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确定组织整体或职能部门的目标,识别其主要风险;

      (二)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 确认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严重风险的业务环节;

      (四) 评估组织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 评估组织的业务流程及其运作效率;

      (六) 对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担任控制自我评估的召集人,并加强对控制自我评估过程的督导。

第三章  控制自我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 制订控制自我评估的计划;

      (二) 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控制自我评估的目的、内容及程序进行事先沟通和交流;

      (三) 确定控制自我评估的时间与方法;

      (四) 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开展控制自我评估;

      (五) 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做好协调与记录工作;

      (六) 在控制自我评估过程结束后,及时反馈并提交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时,应当根据行业特性、组织文化、管理风格、员工素质等灵活选用适当的方法。

      控制自我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专题讨论会、问卷调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第十条 专题讨论会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进行讨论及评估的一种方法。专题讨论会一般采用以下主要形式:

      (一) 以目标为基础的形式,是指围绕实现目标的最佳方式展开讨论,并评价现有内部控制是否能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 以风险为基础的形式是强调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并确定现有风险管理过程是否适当、有效;

      (三)以控制为基础的形式,是对现有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其有效性;

      (四)以过程为基础的形式,是对组织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讨论和分析,以提出改善或简化流程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采用专题讨论会法时,内部审计人员组织会议参与者就会议专题展开自由讨论,并且做好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工作。

      (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电子投票等方式及时收集信息;

      (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汇总专题讨论会上的投票情况及讨论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会议参与者反馈,以便其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问卷调查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以书面问卷的形式向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收集意见的一种方法。

      第十三条 管理分析法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过程向相关管理人员收集信息,并将之与其他来源的信息一起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组织特点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适当应用控制自我评估法,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便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自我评估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意见、建议以及评估结论等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并据此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编制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时反馈给参与内部控制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必要时,也可提交给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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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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