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机制 拓展职能 提升质量 充分发挥教...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
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
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
山东省审计厅召开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准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工程造价管控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释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宣传 >> 正文
试论回扣的本质、危害及治理对策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6-10-31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试论回扣的本质、危害及治理对策

      回扣,作为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并不陌生,而局外人却有一种神秘感,因此,本文对回扣的本质特征、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试作探讨。

      一、回扣的本质特征

      (一)、回扣的定义。回扣与商业贿赂有相同之处,但又不是一回事。回扣在《辞海》中的定义是“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回给买方的价款”;在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回扣的定义:“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二)、回扣的特征:一是营销性。回扣不单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而且是有效的营销策略,如果没有这个性质,回扣不会如此盛行,人们也不会运用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有人认为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的原因。二是广泛性。回扣几乎存在于各个行业,只要存在交易的地方就几乎可以看到回扣的影子。三是有偿性。回扣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报酬。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没有这样的动机,他不会甘冒犯罪、被辞退、丧失信用等风险。四是隐蔽性。回扣一般都是交易双方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帐外暗中给付,从而造成治理上的困难,这也是回扣危害性的主要原因。

      (三)、回扣的本质。回扣从表面上看,是经营者给买方、经办人或中间人的一种报酬。但是,回扣往往原本就属于买方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买方和经办人是同一个人,他在购买商品时,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虚高于商品价值的部分作为回扣的形式,一起买了回来,这时,商品价值和虚高于商品价值的部分是同一的,买方就谈不上吃亏还是占便宜。但是,现实生活中,买方和经办人并不是同一个人。经办人代表买方(企业或单位)在市场上将买得的商品交给了买方,原本属于买方的虚高于商品价值的部分价值作为回扣的形式,装入了经办人的腰包。由此可见,作为回扣,得利的是卖方和经办人,受损的是买方和消费者。即使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的,卖方也决不可能做蚀本生意,卖方在付给回扣时往往会加倍收回成本。往往采取抬高价格、账外经营、逃避财务制度监督等方式,在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侵吞国有资产,偷逃国家税收等途径来实现加倍的利润。

      二、回扣的主要危害

      有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这16%该解决多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再如,图书回扣比例一般为15%至25%,有的高达30%。新华书店和直销书商对高校图书发行费回扣一部分现金返还到学校财务处账上,另外一部分直接送到学校教务处教材科或经办个人。一边是许多贫困学生因高昂的学费而在大学校门外徘徊,一边却是有人利用教材采购而大搞腐败。

      因此,对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所产生的危害决不能等闲视之。在国务院今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温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

      据调查,经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执纪执法部门和一般群众对回扣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经济部门一些同志认为,回扣作为一种润滑剂,是一种促销手段,可以刺激和发展生产。一般群众和执法执纪部门的同志则忧心忡忡,认为如果让回扣之风滋生蔓延下去,将会使市场经济发展成为贿赂型经济,它可能毁掉一批党员干部、经济管理人员和供销人员。

      不可否认,在经济发展初期,回扣对暂时、局部经济效益可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说,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回扣是以牺牲长远利益来获取短期利益,是以牺牲广大消费者利益来获取少数人利益,是以牺牲社会效益来获取局部的经济效益。对回扣引发的假冒伪劣商品,引发的社会分配不公(有些人靠大额回扣大发其财),对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减弱,以及引发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的危害作用,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所产生的公害决不能低估。我们应对回扣严加管束,不能任其泛滥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解决回扣的对策

      首先,治理回扣要靠法制,将依法治理贯穿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全过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有序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深化企业分配制度,完善工程承包中的公开招标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购销奖励制度,完善供销承包责任制、柜组承包责任制等;建立健全单位内的规章制度,对数额较大的采供活动应由两人以上同行,以便相互监督。建立健全回扣的申报、登记和清理公布制度。

      第二,按照法律条规来界定和处理回扣问题,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可见,对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即佣金,应视为合法行为。但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要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和回扣的重点。商业贿赂和回扣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四、依法惩处商业贿赂和回扣案件。一是要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二是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自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各种回扣;三是对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和回扣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以纪依法惩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来源:《镇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共镇江市纪委)

 
责任编辑:czf
查看评论打印本文Email给朋友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2006-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06-04-26]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2006-04-26]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6-04-24]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6-04-24]

发表评论(限255个字符)
 姓名: 共0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