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青理工发规〔2014〕1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年7月8日

青岛理工大学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有效实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二)省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三)市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四)其它有关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上级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和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第四条 学校根据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对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投入,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竞争优势,以提升我校的整体办学水平。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是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总牵头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立项要求和申报额度,提出立项总体思路,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经费分配预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组织责任部门会审有关申报、实施、考评等材料。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与省教育厅、财政厅沟通联络,争取经费,考评时负责联系专家组,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七条 国资处依据批复的项目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组织设备采购、安装、验收。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按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分类和上级要求确定各类项目责任部门如下: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责任部门:人才学科办;

(二)教学实验平台和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类项目责任部门:教务处;

(三)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责任部门:科技处;

(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责任部门:现代教育中心、图书馆和后勤处等;

(五)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责任部门:人才学科办、人事处和教务处。

根据中央和省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类别的变化情况,责任部门可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条 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各自相关类别项目库,组织遴选项目,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督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建设项目自评。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督查,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考评时汇报答疑。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作流程按照申报、实施、绩效考评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建立项目库: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总体要求,由上述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各自相关类别项目库,日常不断补充完善。

(二)遴选上报项目: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各类项目申报要求,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遴选项目,拟上报项目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发展规划处。

(三)汇总上报:发展规划处将各责任部门上报项目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财务处将审批后的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一)上级专项资金项目落实后,财务处给予预算立项。国资处及相关部门依据财务预算立项按相关工作流程组织设备采购、安装、验收。

(二)各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照进度安排进行,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

(一)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绩效考评办法,针对每个建设项目运用相应的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运行状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采用“学校自评”与上级“统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分“中期考评”和“验收考评”两个阶段进行。

(二)中期考评以建设进度、预算执行、组织管理为考评重点,在项目立项当年进行。每年9月底前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自评,分项目编制自评报告并做出自评得分。

(三)验收考评以建设成效、组织管理为考核重点,各项目自批准立项起,应于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下一年度进行验收考评。下一年度的9月底前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自评,分项目编制自评报告并做出自评得分。统一考评时间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具体通知安排进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考评结果,学校对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实施奖惩。

(一)考评成绩优秀的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在下一周期专项经费安排时给予政策倾斜,并给予项目组相应奖励;

(二)对中期考评成绩较差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验收考评结果仍为“较差”的,对其所在部门在下一轮项目申报时不予考虑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