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青理工实验〔2019〕5号

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9年9月6日



青岛理工大学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督查组”。为有效发挥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督查员一般由具有一定实验室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及研究生担任。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员的聘任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的范围包括校内所有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实训室等。

第五条  督查员由学校聘任,一般聘期为两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六条  督查组定期进行实验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总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发现问题性质,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监督整改。

第七条  督查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我校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开展调研、督查、评估、咨询、指导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评估工作,对各学院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巡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

(五)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实验室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各单位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意见。

(七)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督查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教师督查员应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教师督查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生督查员一般应为在校研究生。

第九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每学期初制订督查工作计划、落实督查工作任务,学期末进行工作小结。

(二)按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巡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查报告。

(三)每年度对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填写评估报告。

(四)根据需要,召开学生安全督查员会议、教师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参加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培训、讲座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与安全督查员由学校按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酬金标准按400元/天(学生按半价)执行,经费由实验室管理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临沂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