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陈照芳 阅读: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7年10月27日


青岛理工大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号)等上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校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室、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学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或列席部门。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与规定;

(二)审议拟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听取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督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有所侧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党委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增加计划。

2、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使用、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

4、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二)纪委、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提出重点审计对象和加强审计相关工作的建议;

2、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3、将审计成果作为干部廉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按照职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2. 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个人档案;

4、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经联席会议商定和主管校领导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书面委托,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2、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和高校内部审计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向相关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7、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告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

8、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遇特殊或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学校联席会议负责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 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