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青理工国资〔2016〕20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25日

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公用房屋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公用房屋的管理,规范公用房屋的使用,充分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是指在学校土地上建设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房屋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 公用房屋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优先考虑教学、科研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二)局部服从整体、部门服从学校;

(三)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总量控制,超额收费,缺额补贴。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屋行使管理职权。并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需要,提出公用房屋处置、分配、调整的方案或建议。重大事项、方案需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局部或微调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实施。

第五条 公用房屋根据其用途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教务处:实验室、教室、制图(设计)室等教学用房;

(二)科技处:科研用房;

(三)后勤处:后勤运行及管理用房;

(四)学生处:学生公寓。

以上管理范围以外的公用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具体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使用部门的申请和实际需求,提出管理范围内公用房屋的使用、分配、调整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重大分配、调整方案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条 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公用房屋进行内部调整而改变公用房屋用途、使用人等,须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复备案。

使用部门申请增加公用房屋,应填制《公用房屋使用申请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内公用房屋的存量和申请部门的实际需求程度,提出分配意见,零星调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较大调配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使用部门应服从学校公用房屋分配、调整的安排。对于不服从调整或应交回的公用房屋而不交回的,按每天 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收取占用费,占用费从部门经费中扣收。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使用房屋信息的日常管理,增加、减少、内部调整等要及时按照程序更新房地产管理系统信息。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对使用的公用房屋实施必要改造,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使用部门(人)发现所使用的公用房屋损坏,应及时报后勤处进行维修,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使用部门(人)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使用部门要加强公用房屋管理,提高房屋利用率。公用房屋不允许无故闲置,不允许离职、离岗和退休等人员私自占用或者私自交接公用房屋,严禁公用房屋内存放私人物品。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所得上交学校财务,并追究部门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对责任部门在违规出租、出借期间处以每天2元/㎡(使用面积)的罚款,从部门经费中扣收。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逐步实行定额管理,管理实施细则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用房申请表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用房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面积

(使用面积,㎡)


申请

使用时间


申请理由

(需要装修、改造的附有装修、改造方案)

学院负责人: 院(公章)

月 日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科技处

(申请科研用房此栏签字)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月 日

教务处

(申请教学用房此栏签字)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月 日

职能部门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处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月 日

学校意见

校领导:

月 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