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规定》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4.15 来源:

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施工签证工作 程序,确保工程签证时效性、真实性,有效地控制施工签证费用,依据《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 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学校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施工签证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经济文件,签证内容必须 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图示尺寸精确、工程量计算合规无误、文字表述详尽、字迹清晰、格式规范统一。

第四条 施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

(二)签证事由;

(三)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勘察记录;

(四)签证工程量计算表格、计算式或文字表述;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和审计处)三方的签署意见、公章、授权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

第五条 施工签证范围

(一)合同中不包含的隐蔽工程中土石方、排水降水、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等费用;

(二)合同中不包含的需要增加的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用;

(三)因设计变更或学校原因造成的返工索赔费用;

(四)因工期、质量违约引起的违约金;

(五)因学校或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造成的违约索赔费用;

(六)合同中不包含的其他零星工程和其他事项费用;

(七)修缮工程旧料回收利用与抵扣。

第六条 限制办理施工签证范围

(一)合同中已经包含内容的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抢工期、创品牌、业绩工程等增加的费用;

(三)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

(四)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及降效等费用;

(五)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原因产生的停工误工费用。

第七条 施工签证权限

(一)施工签证均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和审计处驻工地代表直接复核签认,本规定第五条(五)款规定的施工签证还需 报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和审计处负责人确认;

(二)施工签证需要按专业分工签认。

第八条 施工签证时限

(一)施工签证应“一事一签、随作随签”,严禁补签;

(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由监理单位签字后的工程签证单,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及审计处必须在 3 日内完成复核确认。

第九条 施工签证争议 施工签证如有争议三方不能解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负责 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上一级负责人仍然不能解决可请有关 专家或政府职能部门裁定。

第十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签证各方签章后各持一份,结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 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暂行规定》(青理工审计〔2005〕5 号)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