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14.07.08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理工党发〔2014〕15号  2014年6月13日

各党总支,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召开,并有学校党政领导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代会、工代会、妇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全校中层干部(扩大)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以及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二条 会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校党委全委会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决定召开,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决定召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层干部(扩大)会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召开,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由其下设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并负责组织;党代会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按程序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批;教代会、工代会由校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妇代会由妇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团代会、学代会由校团委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拟主办或承办部门须将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报请相关校领导批准。

      第三条 会议组织部门单位一般要提前一周将会议计划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大型会议应提前两周以上。校内各部门单位举行的会议、活动,要服从学校总体工作安排,尽量避免与学校会议相冲突。

      第四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得召开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纪念会、茶话会、联谊会、庆祝会、表彰会等,各类表彰活动尽可能采取发文形式或结合工作会议进行。

      第五条 各类会议要坚持对口参加原则,不得出现陪会现象,会议应当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简化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主办部门单位在办会前应对会议所涉及费用进行预算,并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会议活动经费。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不得到校外召开各类会议,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举行各类会议和活动,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礼品和纪念品;会场一般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第十条 涉及国(境)外单位或人员参加的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须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国家关于国际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每年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校内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