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14.03.10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理工科技〔2013〕5号  2013年12月27日

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总体实力,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山东省特色名校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对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申请人、且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和重大横向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如下:
      (一)理工科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最低奖励总额不低于0.5万。省部级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最低奖励总额不低于0.3万。
      (二)文科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最低奖励总额不低于0.5万。省部级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最低奖励总额不低于0.3万。
      (三)横向项目:项目实到经费累计达到80万元(含80万)项目按照当年实到经费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的奖励
      (一)对我校教职工以我校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出版的学术著作给予奖励。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编著、译著(纯编、纯译的除外)每部奖励3000元。
      (二)已获学校教材专项经费资助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的奖励
      我校教职工首位完成且有学校署名的学术论文(论文不少于1版页面),我校为首位署名单位的按以下额度100%给予奖励,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60%给予奖励:
      (一)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二)SCI、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三)SCIE、A&HCI收录的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四)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五)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含集刊和增刊)、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六)ISTP收录的论文、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并被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我校教职工获得的重要科研奖励成果,按获奖层次、等级和承担单位、人员位次情况等给予奖励。标准表略。

      第六条  对鉴定成果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单位完成的由省部级鉴定机构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予以奖励。
      (一)会议鉴定的成果每项奖励6000元。
      (二)函审鉴定的成果每项奖励3000元。

      第七条  对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奖励
      对我校作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给予奖励:
      (一)国际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二)发明专利每项奖励6000元。
      (三)实用新型每项奖励1000元。
      (四)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
      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含规范和规程)给予奖励:
      (一)国际标准,每部标准奖励3万元。
      (二)国家标准,每部标准奖励1.5万元。
      (三)行业标准,每部标准奖励0.8万元。
      (四)地方标准,每部标准奖励0.6万元。
      如第一起草单位是标准主管单位,我校为第二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奖励额度减半。

      第八条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不同类别、层次奖励时,按奖励对应的最高奖金额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奖金,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奖励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定在次年的上半年进行。奖励由个人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收录除外),各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经科技处核实、学校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上述奖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上述科研奖励,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明属实,学校取消其奖励,全额追回奖金,并予以校内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