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学宿费收缴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妥善保管缴费凭证,凭此证办理报到、学籍注册、选课、参加考试等手续,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及研究生处是组织本部门学生按规定缴费的直接责任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是学费收缴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以上各部门在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时要首先核查学生缴费情况。

      第四条 财务处将为新生和所有在校生统一办理银行账户,学生必须按本办法要求于报到前十天在该账户足额存款,学校通过银行统一扣缴学宿费,收款凭证由各学院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的普通教育学生,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确认后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缓缴学费申请表》,报学生处、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缴部分或全部学宿费。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可暂缓注册,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经批准缓缴学宿费的学生应及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在学生评优、评奖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欠费学生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正式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欠费学生名单将在校园网财务处网页上通报,每两周更新一次。

      第七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研究生处批准后,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八条 学生休学须凭教务处、研究生处出具的休学证明,到财务处审核确认无欠费后方可办理。学生休学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复学须凭教务处、研究生处通知,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方可办理。

      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申请续读,续读期间应按所在专业班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及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高职学院为毕业生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及报考研究生等有关手续时,须凭财务处审核确认的无欠费毕业生名单办理。

      财务处与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高职学院每年必须将欠费学生名单与证件发放情况核对一次。

      第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欠费学生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费收缴直接责任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学生缴费工作,财务处每年11月底对缴费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对缴费率低于98%的学院和部门,学校在核拨各项经费(教学业务费、学生活动费、课时费、超工作量酬金等)时相应扣减;缴费率超过98%部分全部归学院(不含住宿费),补充学院经费不足,其中30%可按学院管理费使用。

      第十二条 高职成教学院,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专业(按培养成本收费)按原核定经费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理工财务〔2006〕10号《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