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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通知
作者:未知 阅读: 发布时间:2006-01-24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1]35号  2001年5月11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市政府确定,建设青岛“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可对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报警、运行、操作等工作状态实施有效监控,是促进各企事业单位强化内部防火管理、落实岗位责任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该系统的重要作用,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该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建设安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二、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尤其是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场所,都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中应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音视频火灾警报切换装置的,要将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消防设施、音视频火灾警报切换装置一并建设。公安消防机构要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设纳入消防建筑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单位要加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和音视频火灾警报切换装置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完好使用。

      三、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建设方案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四、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今年年底前先在部分单位建设并开通该系统,明年在全市逐步推开。

 
责任编辑:c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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