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青理工校发〔2016〕21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9月23日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青岛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领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确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程序等,审议信息公开的项目、内容;
(四)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做好对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五条 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六条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办学校公开信息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单位的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内部评议和定期考核。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青岛理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站、校报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园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学校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
申请,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学校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并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按照山东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公开前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办公室自该学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保密审查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重要信息按照上级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信息产生部门、保密审查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学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涉及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影响学校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等信息采取预公开,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确保学校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积极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学校将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信息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部门、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批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责任问责追究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并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通过意见箱、电话、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每年 10 月 31 日前,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参照学校规定,建立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编制本指南。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岛理工大学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

学校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学校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免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及信息拥有单位(部门)网站公开。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报校刊、年鉴、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将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除外。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党委、校长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理工大学市北校区图书科技楼1702室

办公电话(传真):0532-850716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电子邮箱:xxgk@qtech.edu.cn

邮政编码:266033

(三)公开程序

申请人向青岛理工大学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电子版可以在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中下载,也可到学校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将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xxgk@qtech.edu.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因特殊原因当面口头申请的,由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学校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对收到的有效申请在登记后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三、监督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室投诉。

投诉电话:0532-85071099

投诉电子邮箱:jiwei@qtech.edu.cn

址:青岛理工大学市北校区图书科技楼1606室

编:266033

申请人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附件2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年第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人/
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月 日

信息索引(可不填)


需 信 息 内 容 的 描 述


所需信息的 用 途


所需信息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自行领取

□ 电子邮件 □ 传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