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青理工国资〔201624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1125



青岛理工大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属于固定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单》,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一周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丢失事故的赔偿、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一般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的赔偿,应由主管校长审批。其中仪器设备被盗,应由保卫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6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4.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经保卫处鉴定已有防范措施,确属外盗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以下原则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酌计损失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金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折旧率

折旧率=(折旧年限-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科学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有关规定。

对于折旧率≤5%(包括使用年限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按最低赔偿金执行。

最低赔偿金=购置原值×5%

贵重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赔偿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5)的系数。

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可在以上赔偿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或减少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事故,由于单位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责任单位赔偿;由于个人保管不善、工作失职,属于个人责任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属于几方共同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应根据各方责任的主次,分别承担赔偿金的70%30%

第十二条  根据审批处理意见(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财务处和赔偿人所在单位下发赔偿通知单,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费用,只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丢失事故赔偿人在办完缴费手续后,凭缴款凭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注销实物帐。

第十五条  对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隐瞒事故、不及时上报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2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