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青岛理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4号)、《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77号)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青岛理工大学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十三五”期间把学校建设成为学科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青岛理工大学综合改革方案》、《青岛理工大学“十三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包括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立项建设的一流学科和一流培育学科。

第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指导思想:深化综合改革、加强内涵发展、提升全面实力、建设一流大学。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一流学科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以目标管理为主,对一流学科建设的进程、任务、措施、目标等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条 学校通过综合改革,深入推动“双一流”建设,把立项建设一流学科作为改革试点,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创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人才及资源配置管理机制,在人、财、物等方面向一流学科倾斜,结合主校区转移战略和“双一流”建设,优先考虑和统筹安排一流学科建设的空间和发展需求。

(一)优先增加博士、硕士招生计划;

(二)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给予政策倾斜,按照一流学科建设岗位需求,加快引进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造就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专家。

(三)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有能力进入学术或科技研究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四)优先安排科研用房、办公用房;

(五)优先推荐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高层次科研项目、高水平奖励申报,制定提升ESI学科水平特殊奖励政策;

(六)优先推荐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申报;

(七)支持学术团队参加和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提升合作层次,深化合作内容,在开放中提升竞争能力。

(八) 在招标采购等方面建立绿色快捷通道。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六条 建立学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学院负责落实,学科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分层管理机制。学校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学科带头人工作汇报(每月至少一次),协调解决一流学科建设中存在问题。

第七条 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工作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科带头人任副组长,党办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国资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学科工作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计处等与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及学科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一流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兼任。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一流学科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决策;

2.一流学科所需场地、建设经费的筹集划拨和其他人 财物等建设条件配置;

3.审定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分配方案;

4.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一流学科建设的进程、任务、措施、目标等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5.定期听取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等就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6.协调解决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7.负责组织各级一流学科、一流大学等申报、检查、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科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一流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牵头学院成立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由学科带头人兼任组长,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如果院长为学科带头人,由学院分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担任),各方向负责人和各相关学院分管学科建设、本科研究生教学、科研的副院长任成员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科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学科建设岗位需求,加快领军人才、杰出青年人才引进培养,加快打造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三)负责学术队伍的管理;

(四)对学科现有科研条件资源进行整合,提质增效;

(五)利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建设资源相对集中、功能系统完备、处于国际或国内学术前沿的一流学科公共科研平台;

(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一流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的仪器设备申报、院级论证;

(七)负责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论证编制和协调落实配套建设经费;

(八)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九)完成规定的其他建设目标任务。

第九条 牵头学院设立一流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校外同行知名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校内外专家各1人担任副主任,委员6~9人,其中外单位人员需占1/3以上,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经校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一流学科建设方案;负责审议指导学科研究方向设置、重大研究课题设立、重大学术活动开展;负责学科平台的立项建设及其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的审议和论证;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

按照一流学科建设需要,牵头学院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一流学科建设相关重要决策进行指导、论证、审议,牵头学院于会议结束一周内将会议纪要报送学科工作办公室,作为一流学科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校层面专家委员对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学术、技术咨询评估和论证;经学科和学校两个层面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注重长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经费管理原则,加强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经费在一流学科建设中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付的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

(二)学校根据一流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安排配套自筹经费;

(三)其他经费。

第十三条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7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另行制定《青岛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一流学科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一流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为依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末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学科工作办公室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一流学科牵头学院负责组织本学科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一流学科牵头学院每年11月初对本单位一流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一流学科建设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一流学科实行3年中期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学院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学院和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重点考察学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进步幅度(如学术团队和人才培养质量、ESI、学科建设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对社会的贡献率等)。国际国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评估主要考核其取得高水平成果及对学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的国际化带动效果等。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一流学科实行5年期满考核验收。主要考核一流学科建设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着重考核学科标志性成果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对验收合格的学科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流学科牵头学院特别贡献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视具体情况追回建设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按照学科自评、专家评审、公示、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