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5.17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 审计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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