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附件6】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5.16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教审[1997]2号附件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条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 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 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 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 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 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 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 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 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