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要求,充分调动全省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崇尚知识价值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激励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体系,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各市、省直有关部门)
(二)统筹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建立省市联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有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落实力度。(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等)
二、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三)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工资性收入分配机制,保持科研人员工资水平总体稳定、持续增长态势。依法依规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应有的选人、用人以及分配自主权,调整优化人员工资结构;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力度,自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责任部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四)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可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以契约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转化收入分配方式、数额和时限。高校、科研院所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
1.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
2. 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
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至5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五)支持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新创业取得收入。完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在确保科研人员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兼职和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开展科研活动或教学,同时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设立“产业教授”和“技术特派员”岗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密切结合。允许科研人员依法获得兼职收入,参与兼职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期满后,经原单位批准可再延长3年。科研人员须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技术保密、基本待遇、收入分配、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和义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离岗创业取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建立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规定期限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期间工作业绩及取得成果双方互认。(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六)建立差别化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鼓励单位以成果转化收益增加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科研辅助人员激励机制,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人才团队的分配方案。(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三、建立有利于增加知识价值的稳定扶持机制
(七)完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知识创造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探索以合同制落实科研人员研发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知识产权归属权。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重大调研课题,由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所获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按与委托方签署的协议履行职责、管理使用相关资金。(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八)建立有利于持续创新的科研支持机制。加大源头创新支持力度,保持基础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态势,鼓励科研人员潜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科学研究。对领军人才开展前瞻性、颠覆性的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活动,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改进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管理,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给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九)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活动,不再实行审批或备案,所获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本单位,人员奖励外的部分应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落实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科研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
(十一)发挥知识产权分享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的激励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律授权前提下探索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协议,规定或约定专利权共享比例,以知识产权分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
四、建立与知识价值相匹配的内部分配机制
(十二)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自主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以创新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重视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培养,着力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目标年薪制,逐步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十三)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和奖励制度,自主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集体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要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的奖励办法,加大对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审批。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免责机制。(责任部门: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
(十四)规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的正职领导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副职领导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五)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一般不超过3个;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单位,由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六)建立符合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鼓励利用网络平台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十七)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不断完善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取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建立健全激励知识创造的奖励制度
(十八)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政策法规,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提升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质量,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的奖励强度。(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九)建立鼓励创新的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奖励制度,对创新创业业绩突出、体现知识价值分配政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给予表彰,让知识创造者和贡献者享有应有的荣誉。(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十) 探索建立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制度。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潜心开展科学研究,加强顶尖科技人才储备。(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六、建立完善科学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
(二十一)完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体系, 科学确定考核评价指标,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使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建立科研人员诚信系统,制定容错纠错和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责任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
(二十二)建立创新绩效考核机制。教育、科技等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校、科研院所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推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引导形成长期激励机制。(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十三)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技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四)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地在保障科研人员收入稳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相关分配政策,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分配政策先行先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基层因地制宜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责任部门:各市、省直各部门)
(二十五)强化督导检查。研究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考核和评价细则,建立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建立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情况。(责任部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
(二十六)加强组织推动。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经验做法,宣传创新创业先进典型,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各市、省直各部门)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