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审组办字〔2005〕1号
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现将《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增强审计效果,发挥预警和防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中央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管领导干部,主要包括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省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有关部门临时委托,在领导干部任期内,为监督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领导干部任职满1年,即可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为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任中审计主要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进行。省审计厅于每年12月上旬,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等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名单。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结合干部任职和年度审计任务情况,安排适当数量审计项目,与审计机关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
第六条 任中审计的审计时间,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确定。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重点审计后3年,涉及重大问题达到追溯以前年度;对任职时间不足3年的,审计全部任期。
第七条 实行审计公示。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将审计内容、范围、要求、举报电话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搜集审计线索,取得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一般性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线索,及时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任中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机关将任中审计结果抄送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管理部门将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审计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任中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效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个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接受委托或根据审计计划对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后,就审计事项做出的审计结论。主要审计文书形式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公开透明。
(三) 依法追究责任。
(四) 奖惩结合、整改结合。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文书主送委托部门,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视审计情况抄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及其他相关部门。重要审计结果报省委或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省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计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 对因失职、渎职、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汇报。
(三) 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可提请省政府或者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但为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 定期归纳、分析、总结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
第六条 干部管理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 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 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领导干部的谈话和诫勉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三) 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四) 依据审计反映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监督、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 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 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对领导干部的谈话和诫勉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三) 对审计结果表明已构成违纪的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四) 依据审计反映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
第八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有效地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 根据审计建议书,落实收缴被审计单位应上缴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等。
(二) 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
(三)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对企业领导人考察、奖惩、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三个月内,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通报,研究确定进一步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必要时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办法。相关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各市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