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教〔2017〕23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做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促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意见》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创新规律和预算管理要求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充分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认真抓好落实。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落实好相关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实化政策措施
(一)项目主管部门
一是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二是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三是规范项目立项,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四是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明确科研项目财务验收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程序规范等。五是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促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会同财政部门对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横向经费自主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内部报销等内部管理办法,搭建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应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以信息公开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在规范劳务费管理方面,应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在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方面,应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在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方面,应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在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方面,对于《实施意见》发布时已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
各单位在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各项制度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三、切实加强统筹指导
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系统、集中登载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学习培训活动,推动科研单位财务和科研管理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准政策。同时,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落实《实施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持续跟踪改革进展,建立落实情况工作督查和通报机制,适时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有关督查和通报结果将纳入信用管理,与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