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鲁政办发〔201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努力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得到有效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了明显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居高不下,部分专户结存资金未能及时清理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分类处置各类财政存量资金


  (一)全面摸清各类存量资金底数。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截至2014年年底结存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部门账户中的各类资金,逐个部门、逐个项目排查分析、清理甄别,切实摸清底数、查找原因,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大力压减结转结余规模。


  (二)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对亟需安排使用的,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013年和2014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自2015年起,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本级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要控制在9%以内,2014年年底比重低于9%的要只减不增。


  (三)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累计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对连续2年超过30%的,原则上要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四)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含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同),2014年年底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亟需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上级政府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进一步加快执行进度,尽快实现支出。


  (五)清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部门、各单位2012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性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对2013年和2014年结转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对确定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或交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一)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5年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而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相关资金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财政暂付(存)款管理。从严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建立健全暂付款回收机制和问责机制,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出借库款应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同级政府批准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付资金。严格库款出借时限,出借库款当年必须收回。全面清理历年暂付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借垫款要限期收回。到2015年年底,全省暂付款规模力争比2014年压减20%以上,切实防范财政风险。同时,严格控制财政暂存款规模,确保只减不增。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现有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2016年年底前一律取消;2014年财政部要求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四)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


  (五)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三、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


  (一)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结合机制。加大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力度,将结转结余资金规模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尤其是连续3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占本部门当年财政拨款支出比例超过9%的,视情况调减相关部门和项目支出下一年度预算;对当年预算下达后由于政策调整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因素,明显会形成结转的资金,应及时调减预算,避免形成结转;对容易形成结转的跨年度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项目规划论证,合理制定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减少跨年度结转。


  (二)加快重点项目支出进度。严格落实《预算法》要求,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下达和批复预算,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要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农村公路、节能环保、生态建设、创业创新、重点产业发展等经济建设重点领域,以及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等民生领域重点项目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对上级下达的切块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要积极推行按因素法分配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基层政府的统筹调控能力和支出责任意识。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各级预算单位要按规定在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采购建议书,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成采购预算并签订采购合同。对动支预备费等追加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在2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重点项目应提早确定采购需求,完善采购预算要素,可通过“直通车”和“预采购”制度加快预算执行。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早筹划、早论证、早申报,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


  (四)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在财政部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同时,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增强预算安排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下达就能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切实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抓紧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及时修订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凡与国办发〔2014〕70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冲突的,要尽快修改完善。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或部门适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