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

鲁财教〔2018〕44号

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教〔2018〕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引导高校主动对接“十强”产业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能力,省财政设立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1月12日

  

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教〔2018〕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引导高校主动对接“十强”产业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能力,省财政设立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以下简称专业对接产业项目)旨在支持引导高校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紧密对接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对接产业、适应需求的专业群,着力培养一批适应新旧动能转换“四新”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2018—2022年为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实施期,其中2018—2020年为财政资金投入期。对立项建设的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将根据规划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 立项和资金下达

  第四条 有条件的高校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提出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立项申请。省教育厅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条件,组织专家对学校申请进行遴选,按照“强优、扶特”原则,择优立项符合条件的专业对接产业项目。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立项名单,按相应标准下达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资金。具备条件的年度项目资金,纳入高校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支持标准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确定。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是:

  (一)专业建设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完善、专业认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费。包括学科专业一体化培育、学术研究与课程建设融合、学科平台与教学实验室共享等方面的支出。

  (三)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学生实践实训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教研科研活动费。包括为开展教学研究和提升专业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教研科研课题论证、协作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五)协同育人费。包括与行业、产业、企业、院所、高校、地市等协同育人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完善、实习实训基地共建、联合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省级产教融合平台建设、省级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基础条件建设费。包括教学条件装备、实验材料购置和实践实训基地、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教学中心等平台建设,及教研科研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七)师资建设费。包括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聘用实践教学兼职教师、选送教师接受实践教学培训锻炼、专业教师进修访学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八)合作交流费。包括项目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专业建设进行咨询、指导等方面的支出。

  (九)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助等。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立项高校要制定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八条 项目依托高校要强化项目协同,加强专业对接产业项目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等相关项目的协同实施,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实施范围,整合相关资源,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九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高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项目依托高校应制定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有关部门将适时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责成高校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2018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