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2016-04-26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