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63号 2009年04月23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山东省审计厅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或“山东审计”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省政府审核批准。向省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向省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省政府批准。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