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9.19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青建发〔2005〕95号  2005年8月4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格局,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开招标项目监管

      市重点工程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无论何种原因,重要、紧急与否,均应依法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接受纪检监察、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严格招标人行为管理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过高资质要求,不得透露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组织串通投标,不得诱导专家评委等。

      三、实行招标意见反馈制度

      为增强招标活动的透明度,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对中标人进行网上公示,接受投诉举报,同时实行招标意见反馈制度,开标现场给未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意见反馈表,并附投诉举报方式。

      四、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结合专家考核办法,实行评标专家网络化考核,将专家每次评标的纪律、评标公正性等情况记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计分、评价,对于不遵守纪律、不严格履行职责的专家,累计扣分到一定程度即自动提示应予清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次即予清出。

      五、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考核,累计出现工作失误达到一定次数的,取消责任人从业资格,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合格;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代理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有形市场建设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统一全市有形市场的职能定位、建设标准、服务规范、运行模式等,为招投标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同时,积极协调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专业工程进场招标,拓展有形市场的服务范围和服务空间。

      七、严格招投标纪律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