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2]价费字625号 1992年12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 ( 包括计划单列市 )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
档次 |
计费额度 (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 以下 ( 含 100) |
6 |
2 |
100 以上- 1000( 含 1000) |
2.5 |
3 |
1000 以上- 5000( 含 5000) |
0.8 |
4 |
5000 以上- 10000( 含 10000) |
0.5 |
5 |
10000 以上 |
0.1 |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 =0.6 万元
(1000-100)万元×2.5 ‰ =900 万元× 2.5‰ =2.25万元
(5000-1000)万元×0.8‰ =4000 万元× 0.8‰ =3.2万元
(10000-5000)万元×0.5‰ =5000 万元× 0.5‰ =2.5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 =30000 万元× 0.1‰ =3万元
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