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6〕36号 2006年9月6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
工程排污费 |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
社会保障费 |
按工程造价的2.6%计取。 |
住房公积金 |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不计取,结算时凭依法投保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 |
安全施工费 |
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工程数量计算,结算时凭签证按实计算。 |
注:本表中“工程造价”不包含规费及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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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