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2.25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人民政府令第128 号  2001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 保障我省防洪安全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 , 包括大沽河、洗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泪河、梁济运河、沫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沫河、大沽夹河、五龙河、黄水河、王河、界河、辛安河、母猪河、乳山河、五浩河、沽河、付噎河、绣针河、巨峰河和潮白河。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均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 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 。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 -包括堤防、护岸、水闸、抒境、防潮工程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是指 :
      ( 一 ) 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
      ( 二 ) 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受益范围, 由有关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 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条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是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关。
      中央驻鲁、省属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 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也可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河道主管机关或省属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征收;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 ( 市、区 ) 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省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外省进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 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七条 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 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均以县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维护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征收机关根据上年度应缴费单位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确定应缴纳数额,开具并送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 缴费单位必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带纳金计入维护管理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维护管理费, 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条 应当缴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 按征收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 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一条  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维护管理费一律由银行代收,各级征收机提负责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筹费用支出, 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各市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青岛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94 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 1994 〉70号) 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利与渔业)局、财政局: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公布实施。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办法》的规定,现对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批准确定的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维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即河道主管机关)是河维费的征收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征收。
      三、河维费实行分级征收。中央驻鲁、省属的电力(含电建)、铁路、银行、保险、电信、民航、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高速公路、烟草等行业的主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其他省属以上并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生产企业的河维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年度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并纳入地方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济组织(包括前款规定以外的省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河维费,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的具体征收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河维费按上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计算征收数额,原则上每年一次或两次征收。各地也可以根据缴费对象的具体情况分次征收。具体征收时间以缴费通知书为准。
      五、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和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河维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力缴纳的,可以申请减免河维费: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申请减免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真实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按征收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中介机构对申请减免的单位进行审计认定。因虚报亏损决定不予减免的,审计费用由申请减免的单位承担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编制河维费银行代收编码,领取《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原河维费征收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缴销。交纳河维费的单位,应到当地的中国银行和工商、农业、建设、交通银行的代收网点交纳。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用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依法编制河维费年度使用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河维费所需业务费用以及委托征收费用,可列入河维费年度使用计划。河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收费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行为规范,落实执法责任制,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严格杜绝“吃、拿、卡、要”或滥用职权现象。不允许执法收费人员在企业就餐和有其他影响廉洁执法的行为。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维费征收的层级监督,确保足额征收到位。对应征不征或者不足额征收、随意减免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对越权征收的,上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河维费使用计划时予以相应扣减。
      十一、各地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相关链接:

      收费项目名称: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收费部门:青岛市水利局

      征收方式:委托青岛市地税部门代征或由青岛市水利局追缴

      收费标准:
      (一)对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新建单位按当月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对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三)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计算单位:元

      收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水利局青财农[1999]92号《青岛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收取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范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纳的,报青岛市水利局会同地税局批准。

      收费部门监督电话:83873364   8388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