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2006版)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6.02.21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工字〔2006〕2号  2006年1月19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及“优中选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个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应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个以下时,应全部参加工程投标。
      二类以下(含二类)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一家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应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十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十一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工程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少于三家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重新招标。

      第四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预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资格预审评定分数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经理,否则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五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报名材料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项目经理所属单位必须为主投标人单位。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准,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

      第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原则上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含副省级城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下发的正式获奖文件;
      (五)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或下发获奖项目正式文件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第七条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国家建设部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该优秀项目经理等同于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证明文件,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八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报名时,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资料。在青岛市连续施工满三年且无任何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外地企业,可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在登记期内投标报名时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资格预审具体评分标准执行本办法附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4〕40号)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表: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项 目

分数

评 分 办 法

建筑

市场

主体

考核

企业

考核

10

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分。

项目经

理考核

5

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分。

质量

方面

5

该项目经理上三年度完成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 100平方米 10万元)加0.03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程奖的每 100平方米 10万元)加0.02分,其它达到合同目标的工程每 100平方米 10万元)加0.01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 100平方米 10万元)的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记分,最高计至5分。以上项目必须提供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不予计分。(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记分,市政工程以工程造价记分,其它工程不考评此项内容)

标准化

示范

工地

5

该项目经理上三年度施工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每 100平方米 0.03分;获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工地的每 100平方米 0.02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 100平方米 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记分,最高计至5分。以上项目必须提供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不予计分。(房屋建筑工程之外其它工程不考评此项内容)

综合

考评

2

该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加1分;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加2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

类似工

程经验

14

企业上三年度完成的同类工程项目7座且达到合同目标得14分,少一座扣2分。

国际管理

体系认证

3

企业通过ISO9001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企业通过ISO14000系列国际环保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企业通过OHSMS18000系列国际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

企业市场

行为

2

受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性处罚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必须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资料。

企业信誉

4

招标人依据对报名投标单位的信任程度打1-4分。

备注: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系列文件,企业动态考核扣分和项目经理动态考核扣分

记入资格预审总得分,在上表资格预审得分基础上按照考核文件规定进行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