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鲁建城字[1998]14号 1998年8月10日
各市地建委:
1993年我省制定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对于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加强全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工程施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均有不同程度地提高,并且城市道路设计标准越来越高,新的筑路材料、施工工艺不断应用,道路单位面积造价相应提高,原有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已不能满足修复道路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按道路结构、材料以及城市规模划分为不同类别等级(具体见附件)。新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因工程建设需挖掘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城市道路挖掘。新建、改建城市道路,要推广运用管线共同沟等形式,将所有配套二程管线一次性集中敷设;现有道路进行管线施工时,要推广顶管、定向钻进等各种不开挖路面施工技术。
附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附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
单位:元/平方米 |
城市类别 |
沥青主次干道 |
沥青一般干道 |
水泥砼道路 |
普通砼板人行道 |
沙土路面 |
大城市 |
300 |
260 |
400 |
90 |
60 |
中等城市 |
270 |
230 |
360 |
80 |
60 |
小城市 |
240 |
200 |
320 |
70 |
60 |
注:1、未铺装人行道按砂土路面收费;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其它材质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相关链接:
摘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建城字[1998]第301号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挖掘城市道路,一律执行大城市的收费标准。
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五市执行小城市的收费标准。
二、新的收费标准一律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三、略。
四、略。
附件:鲁建城字[199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