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青建管字〔2006〕49号 2006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发[200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遵循“动态考核、重点突出、科学公正”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工作业绩、执业质量、社会资信等。
1、执业人员状况:包括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2、内部管理状况:包括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业绩、营业收入、企业办公场所、设备配置情况;
4、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
5、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包括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出勤情况等;
6、咨询执业质量、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
7、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依据
第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
(四)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
(五) 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行业主管部门考评和业内相关单位评价两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考评:通过日常随机抽查、重点专项检查进行考核;业内相关单位评价:通过委托单位评价、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评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互评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以上两部分内容,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日常随机抽查: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依据行业运行和市场发展状况,随机抽取不低于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总数30%比例的单位进行考核检查。
重点专项检查: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根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现象进行有针对性地考核检查。
业内相关单位评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质量、执业行为、咨询收费等方面进行评价;本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每年将依据评价结果,得出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分(按照委托方、施工方及行业内互评各分别占权重40%、40%、20%进行加权平均)。具体评价内容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八条 在青岛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100分以上的(含100分)为优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6分、12分、8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12分、8分、6分;
2、本企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每人次加8分、6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每人次加6分、4分、2分;
3、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营业收入每10万元加3分,不足10万元加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4、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无不良行为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每增25万元加3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达到80万元每增15万元加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5、经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评分前十名加分。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
第十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级: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经业内相关单位评价低于60分,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 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0分:
1、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不执行相关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标准,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受到相关单位投诉且经核实的;
2、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接受委托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二次、重复结算审核业务;
5、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报告中,核增、减率超过15%,经核实确属存在质量问题的;
6、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7、无故不参加、不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在考核管理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考核工作。
(三) 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含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出具的成果文件存在工作质量缺陷;
2、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或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3、非本企业人员以本企业名义对外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4、造价资询合同委托内容及造价咨询收费不符合有关规定,且违背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
5、未按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且经核
实的;
6、对行业主管部门布置工作贯彻执行不利,对组织活动不积极参与的;
7、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企业业绩月报表及已定案项目的单项工程分析表(该报表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8、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9、咨询合同未及时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进行备案的(未备案的项目不计入业绩考核)。
(四)其他减分项目:
1、企业年内无造价咨询业务的扣30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未达到100万元的扣15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未达到50万元的扣15分;
2、企业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交纳“两金”(即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经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评分后十名减分。排名倒数第一的减10分,排名倒数第二的减9分,依此类推。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经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优先考虑各类评优选先名额,并在网络及相关媒体上予以表彰,着力向市场推介;
良好等级的企业具有参加各类评优选先资格;
合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参加各类评优选先;
不合格等级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教育。责令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建议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其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于次年2月上旬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的公告通知栏目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将建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定档案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本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考核年度自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对本办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咨询业务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一)
附件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评价表(表二)
附件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互评表(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