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8.03.17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价费〔2008〕6号  2008年01月14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
      我市自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收费政策日趋透明,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近两年,国家、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等政策,相关收费项目发生变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应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   教育收费公示实行事前审核。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驻青高校报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核;其他学校报经所在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制定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五条   学校要将审核后的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第六条   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的制作材料、规格和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在明显处独立置放,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七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学校认真实施教育收费的公示制度,对不实行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实施公示制度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