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青岛市图书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字[2002]53号 2002年10月25日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青岛市图书馆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扩建后的市图书馆服务范围及服务功能进一步扩大,为保证新馆正常运行,现将市图书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借阅卡工本费:《中文借阅卡》、《中外文借阅卡》、《少儿借阅卡》工本费均为每卡10元。
二、印刷体文献保护费:利用图书馆现有藏书查阅古籍以及当年以前的地方文献、地方史志、中外文期刊、报纸时,需缴纳文献保护费,收费标准为:古籍每册10元;地方文献、地方史志每册5元;中外文期刊、报纸每册3元。
三、借阅图书逾期费:图书借期一次为30天,逾期不还的按每天每册0.10元加收逾期费,逾期费每册不超过9元。
四、上网费:为读者提供互联网网上浏览服务时可按每小时2元标准收取上网费。
五、数据库查询费:按每小时3元标准收取。
六、多媒体视听费:按每小时3元标准收取。
七、复印费:A3纸每张1.00元、A4纸每张0.50元、B4纸每张0.80元、B5纸每张0.40元。
八、在电子阅览室、电子图书馆及多媒体视听室开展的除上述4-7项外的其他有偿服务业务,由市图书馆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九、市图书馆应将述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处显著位置予以明码标示,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十、上述有偿服务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十一、原市物价局青价费[1998]119号文同时废止。
本批复自2002年10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