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
鲁价费发 [2002]45号 2002年2月5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鲁建筑[2002]3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404号)试行情况,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修订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费由经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具备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收取。
二、施工图审查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9%—12%执行。
2、超限高层工程的抗震专项审查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收取,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此标准仅限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审查机构执行,其他单位不得参照执行。
三、审查机构查出设计质量问题,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不得再加收设计费,审查机构也不得再加收施工图审查费。
四、审查机构的职责,按照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建设技[200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该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六、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 《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