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
鲁教计字 [2004]26号 2004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增强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力,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确保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与社会力量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合作办学机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高校为独立学院的申请者,社会力量为合作者。
第五条 设置独立学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整体规划、宏观统筹的原则。设置独立学院应当坚持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符合国家和山东省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 坚持有利于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保证本科教育质量的原则。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应以保证校本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保证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为前提,优先支持办学条件好、办学质量及社会信誉高的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高校所在地举办。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现有的专科层次以下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三) 坚持产权明晰、规范运作的原则。独立学院资产要与高校资产严格分离,既要保护社会力量合作者投入办学资产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独立学院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置独立学院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负责人。
第七条 设置独立学院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建院初期,专任教师及聘期1学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八条 独立学院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校园,须有与办学规模和学科门类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条件,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建院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规划面积不少于4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院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第九条 独立学院的名称可使用地名、字号或按专业方向命名,统一格式为“**大学(学院)**学院”。
第十条 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支出,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一条 独立学院要有良好的周边环境和育人环境,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4年内,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高校的生均条件标准。
第三章 独立学院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独立学院设置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建。筹建期1至2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筹建。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的设置申请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省属高校设置独立学院,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经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驻鲁中央部委属高校设置独立学院,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高校跨省设置独立学院,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独立学院办学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独立学院办学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筹建独立学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筹建独立学院的请示。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与合作者名称、独立学院名称、合作形式、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师资队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及证书发放形式等;
(二) 设置独立学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独立学院发展规划;
(四)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 合作双方的相关资料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信证明;
(六) 土地、校舍、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
(七) 不低于合作者资金投入20%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正式设立独立学院的请示。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与合作者名称、独立学院名称、合作形式、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师资队伍、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及证书发放形式等;
(二) 独立学院筹建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组成、师资队伍建设、校园规划及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筹备情况;
(三) 独立学院章程;
(四) 董事会章程、首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五) 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
(六) 其它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每年10月底前受理独立学院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四章 独立学院运行
第十八条 独立学院应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由高校及合作方人员组成,院长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学院要采用新的办学模式,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独立学院按民办机制运行,充分发挥高校与合作者的资源优势。合作者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承担学院建设、发展经费及相关支出,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高校要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教学指导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招生列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对办学地点、收费标准、毕业证书发放等问题的宣传要真实、清楚。任何单位不得以独立学院名义连带办学和招生。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经高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独立学院凭《收费许可证》,按省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年度进行收费。独立学院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与合作双方的财产相分离。合作办学期内,合作方不得抽调出资,不得收回校舍,不得将学院资产转让或者用于担保。合作双方取得的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定期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财务管理、教学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不力、违规操作、管理混乱、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独立学院要依法责令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招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 独立学院变更、解散和撤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协议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