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加强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1.21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山东省建委
关于加强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设字[1999]6号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能建筑已成为推动建筑业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要基础设施。省建委已颁布了《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为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办法》,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实行专项资质管理。凡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专项资格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二、凡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领取由省建委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智能建筑相关业务。
  
      三、要充分发挥山东省智能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组织特、一级工程及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系统集成方案竞选;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系统集成咨询服务。
  
      四、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遵守。《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实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质量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度。国家蜡重点工程等特、一级工程及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审查和系统集成质量监督由省建委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管理;其他规模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西统集成项目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六、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省建委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审查和质量监督手续。未经设计审查和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七、系统集成商须根据建筑智能化子系统完成进度分别申请子系统或系统集成的报检,由省建委或其委托机构对其进行功能测试,并根据系统功能测试的结果和用户使用情况对智能建筑进行综合评价并予定级。未经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认证证书,并在省建委登记备案。  
      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材料,须经省建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九、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将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委托。

      十、进入山东省承接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省外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并在省建委办理进鲁承接单项工程的有关手续。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严肃建设法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等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智能建筑的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政府监管、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促进我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