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239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收费单位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四、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另行核定。按预算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仍按鲁价费发[1999]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
鲁价费发[2004]239号附表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咨 询 项 目 |
收费基数 |
工程 类型 |
≤100 部分 |
≤1000 部分 |
≤2000 部分 |
≤5000 部分 |
>5000 部分 |
一 |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建安工程造价 |
建筑 |
5.4 |
5 |
4.7 |
4.3 |
3.6 |
安装 |
6.4 |
6 |
5.7 |
5.3 |
4.6 |
二 |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审核(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一)+(二) |
(一)核增、减额5%以下(含) |
送审工程造价 |
建筑 |
5.4 |
5 |
4.7 |
4.3 |
3.6 |
安装 |
6.4 |
6 |
5.7 |
5.3 |
4.6 |
(二)核增、减额5%以上 |
按核增、减额5%以上的额度收取(%) |
5 |
三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
建安工程造价 |
建筑 |
4 |
3.7 |
3.5 |
3.2 |
2.7 |
安装 |
4.8 |
4.5 |
4.2 |
4 |
3.4 |
四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 |
建安工程造价 |
|
10 |
8 |
7 |
6 |
5 |
五 |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
实际吨数 |
12元/吨 |
六 |
竣工决算编制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
1.6 |
1.3 |
0.8 |
0.5 |
0.3 |
七 |
竣工决算审核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
1 |
0.6 |
0.3 |
0.2 |
0.1 |
八 |
计时收费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200元/人·工作小时 |
省工程造价高级资格专业人员 |
160元/人·工作小时 |
省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 |
100元/人·工作小时 |
省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 |
40元/人·工作小时 |
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
由双方协议商定 |
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委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73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 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
鲁价费发[1999]73 号附表 |
单位:万元 |
序号 |
咨询项目 |
咨询收费标准 |
说明 |
一 |
编制可行性报告 (‰) |
≤ 1000 |
≤ 5000 |
≤ 10000 |
≤ 50000 |
> 50000 |
以工程项目投资额为标的 |
2.8 |
2.4 |
2.2 |
2 |
1.8 |
二 |
编制投资估算及概算 |
按估算、概算总值的 1 ‰ |
|
三 |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 ) |
≤ 100 |
≤ 1000 |
≤ 2000 |
≤ 5000 |
> 5000 |
以建、安工程造价为标的,核减额不包括建设单位供料的材料款 |
3 |
2.8 |
2.6 |
2.4 |
2 |
四 |
工程预结算审查 (一)+(二) |
(一)核增、减额 5% 及以下( ‰ ) |
3 |
2.8 |
2.6 |
2.4 |
2 |
(二) 核增、减额 5% 以上(按超过± 5% 部分的额度 % ) |
5 |
五 |
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 ( % ) |
≤ 200 |
≤ 500 |
≤ 1000 |
≤ 2000 |
> 2000 |
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为标的,收费起点为1000元/ 宗 |
1.5 |
1.3 |
1.1 |
0.8 |
0.6 |
六 |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
160 元 / 人·工作小时 |
|
高级职称人员 |
100 元 / 人·工作小时 |
中级职称人员、 造价工程师 |
80 元 / 人·工作小时 |
初级职称人员 |
40 元 / 人·工作小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