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7〔14〕号 2007年03月29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邀请招标走过场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优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市邀请招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邀请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邀请招标审批程序
凡具备邀请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方可实施邀请招标。
二、拟邀请的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投标单位的现金支票。投标人在开标时应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凭证。
3、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邀请招标,招标人应优先邀请市场主体考核A级的投标企业或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项目经理(总监)参加投标。同等条件下,获得标准化工地数量多的企业优先邀请。
4、重点工程及属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范围的项目,招标人应邀请获得过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或书面承诺按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求实施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
三、强化邀请招标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
1、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前,必须将拟招标项目及分包内容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发包的,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发包业务。其他专业工程必须全部纳入总承包发包,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管理,同时在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明确发包内容。未按规定审核的,不予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手续。
2、施工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对在中标后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未载明的视为不分包,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和转包。
3、总承包企业进行分包,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到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严禁私拉乱招无资质分包队伍。
4、凡经备案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
四、规范邀请招标市场行为,科学管理,有效遏止围标、串标
1、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市场价格、企业自有定额进行报价竞争,严禁哄抬、压低报价。对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由评标委员会参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2、邀请招标项目施工任务标段的划分,市内四区群体工程每标段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五市四区群体工程每标段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000平方米。被邀请投标的施工企业只能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
3、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招标,不得划分标段;原则上应将同一项目立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发包给同一家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
4、重点项目及二类以上的工程项目,备案时投标人应提供企业同类工程业绩,否则视为放弃被邀请投标资格。
5、有隶属关系和相互持股的企业,不得在同一项目同一标段中竞标。
6、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7、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8、邀请招标项目应统一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本通知规定的投标邀请书及《青岛市建设工程邀请招标备案表》。(见附件)
9、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扰乱竞争秩序的,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限制其在青岛市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
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权力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应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规范邀请招投标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