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8]47号 2008年06月06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门窗生产安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住宅工程外墙及外窗渗漏问题,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住宅工程中推行外墙(窗)淋水试验(以下简称"淋水试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在外窗安装(含密封胶)结束、外墙施工结束(可剩余最后一遍面涂)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的整个外墙及全部外窗进行淋水试验,以检验外墙及外窗的渗漏情况。
精装修工程,淋水试验应在精装修进场前完成。如因精装修施工过程改变或破坏外墙及外窗原始状态,有可能诱发渗漏的,应待精装修完成后重新做淋水试验。
二、淋水试验可分段进行,淋水量应控制在3L/(m?.min)以上,每次持续淋水时间应不少于20min,或淋水至发生严重渗漏止,最远端淋水点水压力一般不宜小于1.5kg。
三、每次淋水试验结束24h后,由建设、施工、监理和外窗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对外墙及外窗进行观察检查,并填写《外墙(窗)淋水试验检查记录表》(附件1)。
对通过淋水试验检查出的渗水部位,各方必须共同分析原因,整改处理;处理后,应按要求重新对渗漏的部位进行淋水试验,直至不再出现渗漏点为止。
四、对每次淋水试验,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工程的质监工程师应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签署抽查意见。
五、在建设单位组织全面淋水试验的基础上,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及其他法定检测机构应对辖区内的住宅工程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渗漏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进行淋水试验。
六、单位工程淋水试验结束后,应填写《外墙(窗)淋水试验检查汇总表》(附件2),送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存档。
未经淋水试验,或出现渗漏未经处理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前检查。
七、建设单位为淋水试验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可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淋水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淋水试验的具体做法可参照《淋水试验方法》(附件3)进行。
九、各参建单位要重视做好淋水试验工作,并努力通过改进施工工艺,严格操作标准,加强检查验收,从源头上解决外墙及外窗渗漏问题。
十、公共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