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6〕211号 2006年11月21日
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
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
(一) 居民用户
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由用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
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
(一) 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 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