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
青建管字〔2004〕45号 2004年12月22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原则
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清单计价活动。
2、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本指导意见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4、本指导意见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相关指导意见
1、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报价,工程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设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
2、措施费费用及计算规则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其中,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费费率按0.32%计取。
3、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
(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3‰计入,在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结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3)社会保障费 :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6)安全施工费:按下列方法计取,包干使用。
①总承包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 1.5%计取;
②单独招标的安装、装饰、大型土石方等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8%计取。
注: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措施费、规费费率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其他
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表一 青岛市建筑、装饰工程措施费、规费费率表 |
费 用 名 称 |
工 程 名 称 |
建筑工程(%) |
装饰工程(%) |
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0.1 |
0.9 |
文明施工费 |
0.32 |
0.43 |
临时设施费 |
0.8 |
12 |
夜间施工费 |
0.7 |
4.2 |
二次搬运费 |
0.6 |
3.8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8 |
4.7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15 |
0.15 |
总承包服务费 |
0.3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3‰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
社会保障费 |
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
住房公积金 |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
安全施工费 |
①总承包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 ②单独招标的装饰、大型土石方等工程,按工程造价0.8%计取 |
说明: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取费基础为价目表基价,其他项目取费基础均为定额人工费。 |
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其余为10%。 |
附表二 青岛市安装工程措施费、规费费率表 |
费用名称 |
工程名称及类别 |
设备安装(%) |
炉窑砌筑(%)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措施费 |
环境保护费 |
3 |
2.5 |
2 |
6 |
5 |
4 |
文明施工费 |
6 |
5 |
4 |
12.5 |
10.4 |
8.3 |
临时设施费 |
16.5 |
13 |
10 |
43 |
34 |
26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3.6 |
3 |
2.5 |
9.4 |
7.8 |
6.5 |
二次搬运费 |
3.2 |
2.6 |
2.1 |
8.3 |
6.8 |
5.5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4 |
3.3 |
2.8 |
10.4 |
8.6 |
7.3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2 |
1.6 |
1.3 |
5.2 |
4.2 |
3.3 |
总承包服务费 |
5 |
3 |
1 |
- |
- |
-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3‰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
社会保障费 |
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取 |
住房公积金 |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按工程造价的1.2‰计取 |
安全施工费 |
①总承包建筑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 ②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8%计取 |
说明: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增加费为50%;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40%,其余按25%(总承包服务费中不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