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鲁财综[2003]25号 2003年5月22日
各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各部门:
1995年以来,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费用实行了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筹集后再拨付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一措施对保证社会和建筑行业的稳定,搞好“两个确保”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来源的筹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是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后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的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中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后,不再按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为更好地体现这一专项资金的性质,同时也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的需要,决定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更名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二、建设主管部门提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资金,并督促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本企业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作为一项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在收取时,要向缴费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缴款书”,由缴费单位到银行缴纳,并由代收银行将资金直接划入各级财政专户。
四、设立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切实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措施,是社会养老保障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这项资金的特殊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既不能超标准多收,也不能擅自减免少收、短收,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收取。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挤占、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统筹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
五、本文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5]77号 1995年9月25日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省政府:
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
(二)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社会统筹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项目,由企业按上年度实际费用提出预算,报经市地级建筑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半年预算,年终决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年结余部分,按省政府鲁政发[1994]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外施工企业来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经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其劳保费用,由市地级管理部门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动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省内转移施工地点或撤离我省时,按保险基金转移的规定处理。
五、实施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地可按国家、省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