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9.30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市规划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市场管理的通知
青规字[2002]8号  2002年1月22日

各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经济)计划局,各持证测绘单位:
      测绘业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图件的基础性事业,随着我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社会发展对测绘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多,测绘工作的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建立一个规范、健康、有序的测绘市场,对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测绘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测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4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在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1]95号),就市场准入、测绘市场行为、测绘业务范围和地图市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对促进全省测绘市场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引导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市测绘市场中还存在着无证测绘或超越资质测绘;压价竞争,多次转包和私下交易;滥收费或无证收费;测绘产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给经济建设造成潜在性的危害;未经审批即公开出版、展示各类地图和以地图为载体进行广告标名,地图盗版侵权等违法测绘活动,严重损害了测绘行业的社会形象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制约了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测绘市场的监管,针对我市测绘市场存在的问题,按照鲁国土资发[2001]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测绘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测绘业务、委托方与承揽方签订有关测绘合同或协议,承揽方向委托方收取测绘费用,即为进入测绘市场行为。依据《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测绘资格证书》中规定的资格等级、业务范围及作业限额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二、依法规范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经营许可、收费许可程序
      测绘单位经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持《测绘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测绘业务登记注册,再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严格《测绘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测绘收费标准》是国家测绘局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的测绘行业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和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的测绘单位。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和《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测绘收费。
      测绘单位承揽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测绘收费标准》,不得压价竞争,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界定测绘业务范围
      依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
      (一)大地测量:GPS测量、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二)摄影测量与遥感:航空摄影、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
      (三)地图编制: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集、册)、专题地图(集、册)、特种地图制作、地图制版、电子地图制作;
      (四)地图印刷:地图制版、地图印刷;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及专题图数字化、数据库建立、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六)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管道测量、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矿山测量、精密工程测量、隧道测量、建筑工程测量、桥梁测量;
      (七)地籍测绘: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宗地测量、变更测量与动态监测、面积量算、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八)房产测绘: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量算、变更测量、建立房产信息系统;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十)海洋测绘:控制测量、海岸滩涂地形测量、海洋工程测量、海底地形测量、水下地形测量、海洋航空与遥感测绘、海图编制、港口工程测量。
      进行上述测绘业务活动的测绘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测绘、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行为管理和测绘合同管理
测绘项目委托方向承揽方委托测绘项目时,委托的测绘项目必须与承揽方的测绘资质相适应,不得将测绘项目委托给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较大的测绘项目(20万元以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测绘项目完成后,委托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测绘项目承揽方必须按照持有的《测绘资格证书》中规定的资格等级、业务范围及作业限额承揽测绘任务,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测绘任务,不得将测绘项目转包。
      为维护测绘业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市场规范化管理,进行测绘业务的双方原则上应推广使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执行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较大的测绘项目合同进行备案,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测绘合同的履行。

      六、严格执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
      测绘任务登记是《测绘法》规定的对测绘活动进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测绘项目立项前,必须按测绘任务分级管理有关规定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省内甲、乙级测绘单位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副本、省外甲级测绘单位须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或者验证手续,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我市的有关测绘管理规章和接受管理监督。

      七、依法加强地图市场的管理
      本市凡拟公开出版、展示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磁介质、光盘及网络传输的电子地图,报刊、书籍及广告的插附地图,地球仪及立体地图,特种地图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地图)的单位,必须在地图公开出版或展示前,持编制样图和有关材料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展示。
      以地图为载体,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以地图做广告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初审同意后,转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批准进行广告标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广告标名活动前,必须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广告标名必须本着被征集方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觉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健全质保体系,强化质量意识,转变经营观念,努力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共同创造健康繁荣的测绘市场环境。
      测绘单位必须树立对国家和用户负责的观念,认真抓好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技术标准,把好测绘产品的质量关。测绘单位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转变观念,切实从价格竞争转移到质量竞争、技术竞争与服务竞争上来。
      各测绘单位要按测绘任务管理限额有关规定,对完成的管理限额内较大的测绘项目,必须经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其成果方可交付使用。
      各测绘单位都应自觉并有义务、有责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各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在测绘市场监管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测绘市场中违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物价管理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通告。通过执法部门和测绘单位的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繁荣的测绘市场环境,切实发挥测绘工作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