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存货等8项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0.23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会字[1997]21号  1997年5月22日颁布  1997年1月1日1施行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它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 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财会字[1998]23号  1998年6月20日颁布  1999年1月1日施行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
      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
      (2)非货币交易;
      (3)租赁;
      (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5)期货;
      (6)投资;
      (7)债务重组。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3.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4.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予以确定: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6.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披露

      1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的收入;
      ②提供劳务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使用费收入。

      附则

      1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财会字[1998]25号  1998年6月25日颁布  1999年1月1日施行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 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 则

      28.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财会字[2000]6号  2000年4月27日颁布  2000年7月1日施行

      引 言

      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 义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帐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1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全部或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 则

      1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30日颁布  2002年1月1日实施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4.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6.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7.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8.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9.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11.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3.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1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l)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6.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折旧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8.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9.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0.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除本准则第23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2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2.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5.根据本准则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7.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

      33.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
      (7)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衔接办法

      34.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5.本准则自2OO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30日颁布  2002年1月1日实施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l)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

      4.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6.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加工成本

      7.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8.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9.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11.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5.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6.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7.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

      18.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2.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23.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成本的结转

      24.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5.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27.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披露

      2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
      (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
      (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

      2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0.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财会[2001]54号  2001年11月2日颁布  2002年1月1日施行

                  
      引 言

      本准则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2)中期财务报告,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重要性

      3.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且,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4.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会计报表附注。
      5.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根据本准则第4条的要求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根据本准则第7条的要求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6.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的是合并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还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既包括了合并会计报表,也包括了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在报告中期内,企业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则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但是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应当包括合并会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没有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7.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会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企业如果在中期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那么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有关金额就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金额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如果企业无法对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8.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同时,对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当企业在提供本条(5)、(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以及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在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9.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估计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披露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则企业应当在其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确认和计量

      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10.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采用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并应当按照本准则第1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1.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因此,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如果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经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第8条(2)项或者第9条的要求予以披露。

      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

      12.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13.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会计估计的应用

      14.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够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15.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8条(1)项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衔接办法

      16.对于首次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编制了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而且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本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在企业根据本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到需要提供上年度比较数字的,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附 则

      17.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修订财会字[1998]14号)
财会[2003]12号  2003年7月1日施行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3.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值,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2)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3)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4.企业应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

      5.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发行股票和债券;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举债;
      (4)对外巨额投资;
      (5)发生巨额亏损;
      (6)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7)外汇汇率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9)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0)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企业应就非调整事项,披露其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理由。

      股  利

      7.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持续经营

      8.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则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的基上编制会计报表;同时,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事实;
      (2)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原因;
      (3)编制非持续经营会计报表所采用的基础。

      附  则

      9.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