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5]60号 2005年12月2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范围和对象
(一)监督范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下属的各区国土资源分局,下同)和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监督对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两级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情况。包括出让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审。
(二)土地出让信息公告情况。包括出让公告内容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尤其是宗地情况,对竞买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取得竞买资格的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对竞买人资格的限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外其他机构和组织充当土地出让人和公告发布主体的问题;公告时间是否满足要求;出让信息是否通过市主要媒体(在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中选择)和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发布。
(三)土地出让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包括出让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包含对竞买人歧视性或者倾向性限制条件;出让文件发售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四)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包括土地出让保留价、标底价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会审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土地的问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中有无工作人员泄漏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等影响公正性的问题。
(五)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情况。包括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刁难、拖延和阻挠符合条件的意向人参加竞买,或者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意向人参加竞买的行为。
(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现场操作情况。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现场竞价阶段的代理服务机构在选取方式和资质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拍卖主持人的选取、评标评委的选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活动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方式、拍卖挂牌出让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出让和受让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土地价格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有违反规定减免、返还出让金或者给予出让文件内容以外的优惠等影响公正性的行为;是否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等行为。
(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有无强行指定受让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问题。
(九)政府有关部门对按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有无违规先行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为。
(十)其他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各县级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业务管理上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要土地出让活动,市监察机关可以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监督或者指导各县级市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工作。
四、监督方法和程序
(一)对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进行检查。土地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同级监察机关,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在发售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要求就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督促整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应当将土地出让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检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二)对土地出让公告进行检查。公告应当在公告发布前5日送交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并督促整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应当将土地出让公告内容提前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检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5日前,向同级监察机关告知现场操作的具体安排,监察机关根据情况派员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市监察机关可根据情况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现场监督或者指导各县级市监察机关开展现场监督工作。
(四)对土地出让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土地出让合同签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选取部分宗地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还应当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抽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五)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应当责成责任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还可以采取下达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责令主管部门中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纠正后方可重新组织出让;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提高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和单位的整改工作应当形成整改报告报同级监察机关审查,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报告同时还应当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告知监察机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六)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监察机关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案件移送制度,对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土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财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协助监察机关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和材料。
(二)监察机关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法,提高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工作水平。
(三)实行土地出让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对全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动态监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向同级监察机关报送上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各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出让情况和数据同时还应当报送市监察机关。
(四)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加大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瞒案不报或者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