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2002年1月7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1.0.1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0.13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 1000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察 1360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察 1680元/台班
1.0.14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1.0.15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2. 工程测量(略)
3. 岩石工程勘察(略)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略)
5. 水文地质勘察(略)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略)
7. 工程物探(略)
8. 室内试验(略)
9. 煤炭工程勘察(略)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略)
11.电力工程勘察(略)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略)
13.铁路工程勘察(略)
14.公路工程勘察(略)
15.通信工程勘察(略)
16.海洋工程勘察(略)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0.1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工程设计协调费。
1.0.15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19 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0.2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略)
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略)
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略)
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略)
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略)
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表7.2-1
设计阶段(%) |
方案设计(%)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类型 |
建筑与室外工程 |
Ⅰ级 |
10 |
30 |
60 |
Ⅱ级 |
15 |
30 |
55 |
Ⅲ级 |
20 |
30 |
50 |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 |
25 |
30 |
45 |
住宅工程 |
25 |
|
75 |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工程 |
30 |
20 |
50 |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 |
|
40 |
60 |
室内装修工程 |
50 |
|
50 |
园林绿化工程 |
Ⅰ、Ⅱ级 |
30 |
|
70 |
Ⅲ级 |
30 |
20 |
50 |
人防工程 |
10 |
40 |
50 |
市政公用工程 |
Ⅰ、Ⅱ级 |
|
40 |
60 |
Ⅲ级 |
|
50 |
50 |
广播电视、邮政工程工艺部分 |
|
40 |
60 |
电信工程 |
|
60 |
40 |
建筑工程专业 |
建筑 |
35-43 |
结构 |
24-30 |
设备 |
28-38 |
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另收方案设计费。
7.3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3.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3-1 |
等级 |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
Ⅰ级 |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7.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
Ⅱ级 |
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5.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6.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7.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9.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
Ⅲ级 |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7.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8.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
注 :1.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m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20000m2的建筑,小型指5000m2以下的建筑;
2.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3;
4.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5;
5.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2.0;
6.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
7.3.2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3-2 |
等级 |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
Ⅰ级 |
1.一般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 |
2.片林、风景林等工程 |
Ⅱ级 |
1.标准较高的道路绿化工程; |
2.一般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
Ⅲ级 |
1.高标准的城市重点道路绿化工程; |
2.高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
3.公园、渡假村、高尔夫球场、广场、街心花园、园林小品、屋顶花园、室内花园等绿化工程 |
7.3.3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3-3 |
等级 |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
I级 |
1.庭院户内燃气管道工程; 2.一般给排水地下管线(DN<1.0m,无管线交叉)工程; 3.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4.供热小区管网(二级网)工程 |
Ⅱ级 |
1.城市调压站,瓶组站,<5000户气化站、混气站,<500m3储配站工程; 2.城区给排水管线,一般地下管线(DN<1.0m,有管线交叉),<1 m3/s加压泵站,简单构筑物工程; 3.>100t/天的大型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机械化快速堆肥工程; 4.≤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 |
Ⅲ级 |
1.城市超高压调压站,市内管线及加压站,穿、跨越管网, ≥5000户气化站、混气站,≥500m3储配站、门站、气源厂、加气站工程; 2.大型复杂给排水管线,市政管网,大型泵站、水闸等构筑物,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 3.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 4.锅炉房,穿、跨越供热管网,>2MW换热站工程;5.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水处理工程 |
7.3.4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7.3-4 |
等级 |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
Ⅰ级 |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1套,电视1~2套)工程;2.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P≤1kW)工程;3.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P≤50kW)工程;4.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P≤1kW)工程;5.广播电视收测台设备工程;6.三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7.简单的电信工程 |
Ⅱ级 |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2~3套,电视3~5套)工程;2.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1kW<P≤20kW)工程;3.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50kW<P≤150kW)工程;4.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1kW<P≤10kW,塔高<200m)工程;5.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工程;6.二级邮件处理中心及各类转运站工艺工程;7.较复杂的电信工程 |
Ⅲ级 |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4套以上,电视6套以上)工程; 2.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P>20kW)工程; 3.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P>150kW)工程; 4.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 5.电声设备、演播厅、录(播)音馆、摄影棚设备工程; 6.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设备工程; 7.广播电视光缆、电缆节目传输工程; 8.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9.复杂的电信工程 |
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略)
附表一: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
序号 |
计费额(万元) |
收费基价(万元) |
1 |
200 |
9.0 |
2 |
500 |
20.9 |
3 |
1,000 |
38.8 |
4 |
3,000 |
103.8 |
5 |
5,000 |
163.9 |
6 |
8,000 |
249.6 |
7 |
10,000 |
304.8 |
8 |
20,000 |
566.8 |
9 |
40,000 |
1,054.0 |
10 |
60,000 |
1,515.2 |
11 |
80,000 |
1,960.1 |
12 |
100,000 |
2,393.4 |
13 |
200,000 |
4,450.8 |
14 |
400,000 |
8,276.7 |
15 |
600,000 |
11,897.5 |
16 |
800,000 |
15,391.4 |
17 |
1,000,000 |
18,793.8 |
18 |
2,000,000 |
34,948.9 |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附表二:
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节选) |
工程类型 |
专业调整系数 |
6、 建筑市政工程 |
|
邮政工艺工程 |
0.8 |
建筑、市政、电信工程 |
1.0 |
人防、园林绿化、广电工艺工程 |
1.1 |
附表三: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 |
类别 |
非标准设备分类 |
费率(%) |
一般 |
1.单体设备类:槽、罐、池、箱、斗、架、台,常压容器、换热器、铅烟除尘、恒温油浴及无传动的简单装置; 2.室类:红外线干燥室、热风循环干燥室、浸漆干燥室、套管干燥室、极板干燥室、隧道式干燥室、蒸汽硬化室、油漆干燥室、木材干燥室 |
10-13 |
较复杂 |
1.室类:喷砂室、静电喷漆室; 2.窑类:隧道窑、倒焰窑、抽屉窑、蒸笼窑、辊道窑; 3.炉类:冷、热风冲天炉、加热炉、反射炉、退火炉、淬火炉、锻烧炉、坩锅炉、氢气炉、石墨化炉、室式加热炉、砂芯烘干炉、干燥炉、亚胺化炉、还氧铅炉、真空热处理炉、气氛炉、空气循环炉、电炉; 4.塔器类:Ⅰ、Ⅱ类压力容器、换热器、通信铁塔; 5.自动控制类:屏、柜、台、箱等电控、仪控设备,电力拖动、热工调节设备; 6通用类:余热利用、精铸、热工、除渣、喷煤、喷粉设备、压力加工、钣材、型材加工设备,喷丸强化机、清洗机; 7.水工类:浮船坞、坞门、闸门、船舶下水设备、升船机设备; 8.试验类:航空发动机试车台、中小型模拟试验设备 |
13-16 |
复杂 |
1.室类:屏蔽室、屏蔽暗室; 2.窑类:熔窑、成型窑、退火窑、回转窑; 3.炉类:闪速炉、专用电炉、单晶炉、多晶炉、沸腾炉、反应炉、裂解炉、大型复杂的热处理炉、炉外真空精炼设备; 4.塔器类:Ⅲ类压力容器、反应釜、真空罐、发酵罐、喷雾干燥塔、低温冷冻、高温高压设备、核承压设备及容器、广播电视塔桅杆、天馈线设备; 5.通用类:组合机床、数控机床、精密机床、专用机床、特种起重机、特种升降机、高货位立体仓贮设备、胶接固化装置、电镀设备,自动、半自动生产线; 6.环保类:环境污染防治、消烟除尘、回收装置; 7.试验类:大型模拟试验设备、风洞高空台、模拟环境试验设备 |
16-20 |
注:1.新研制并首次投入工业化生产的非标设备,乘以1.3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
2.多台(套)相同的非标设备,自第二台(套)起乘以0.3的调整系数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