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国资〔2016〕21号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临沂校区:
《青岛理工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1月25日
青岛理工大学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部门用于日常办公及必要的辅助用房。
第三条 为便于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供各部门使用。
第四条 学校办公及辅助用房实行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方式配置,各部门管理人员原则上只能在工作的校区在标准内配置一处办公用房;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学校未再安排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再配置办公用房。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提供当年各部门在职在岗的人员数(含人事代理、大集体、退休返聘等),依据不同的职务、职称和对应的用房定额,计算各部门办公用房定额总配置面积。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研究生处提供的当年各学院在校研究生人数(硕士、博士),依据研究生用房定额,计算各学院研究生定额用房总配置面积。
第七条 以下用房实行专项补助:教学院(部)的资料室、会议室、档案室、学生会办公室等辅助用房;有公共课的教学院(部)跨多校区办公补助用房;职能部门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公共服务用房(如财务处报销大厅、教务处选课中心等)和专门用房(如机房、档案室、库房等);教学院(部)专项补助用房实行定额补助,职能部门专项补助用房由各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职能部门办公用房不得随意自行调整,专项补助用房必须按照申请时的用途规范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用途。
按照定额和专项补助配置给教学院(部)的办公及辅助用房,各教学院(部)根据学院(部)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定额不作为各教学院(部)对个人办公用房配置的标准。教学院(部)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做到房源公开、分配办法公开、分配方案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分配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以使用面积计量;办公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是根据目前学校房屋资源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控制标准,并非一定要达到的标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院(部)的用房定额、补贴标准和收费标准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十条 教学院(部)的定额配置加专项补助总量以内的用房不收取费用,超出部分收回或实行收费,不足部分实行补贴。
第十一条 房屋资源使用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年度为计费时段。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与教学院(部)核查、核实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及配置面积,计算出房屋资源使用费,报财务处结算。
第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交纳房屋资源使用费的教学院(部),学校将从其有关经费中扣收,并停止对其房屋等资源的调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部门办公用房配置定额;
2.研究生用房配置定额;
3.部门超定额用房收费标准;
4.部门用房不足定额补贴标准
附件1
部门办公用房配置定额
|
职务、职称 |
定额(㎡/人) |
备注 |
正厅 |
30 |
|
副厅 |
24 |
|
正处 |
18 |
|
副处 |
12 |
|
科级及以下 |
9 |
|
正高职 |
15 |
|
副高职 |
10 |
|
中级及以下 |
6 |
|
博导 |
(+)10 |
|
全职高层次人才(泰山学者、千人等) |
(+)15 |
|
全职院士 |
(+)30 |
|
教学辅助用房 |
100-160 |
仅教学部门,资料室、会议室、档案室、学生会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
跨校区办公补助用房 |
40 |
只对有公共课的学院进行补助。 |
说明: 1.部门的人员情况每年年底按人事处提供的名单确定。 |
2.每年进行一次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核定,根据核定情况,超面积部分收回或进行收费,中途若有人员变动面积及收费不作调整。 |
3.学院在校生人数1000人以内的,辅助用房100㎡;1000~1500人的,辅助用房120㎡;1500~2000人的,140㎡;2000人以上的160㎡。 4.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配备办公用房。 5.各教学院(部)按定额用房标准增加20%的发展用房。由于学院人员增加、职称提升等原因须增加办公用房的,各学院在20%发展用房中统筹解决,学校短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再调整办公用房。学院在基本定额用房总量以上、定额用房加发展用房以内,不收费也不补贴。 |
附件2
研究生用房配置定额
研究生 |
定额(㎡/人) |
备注 |
硕士研究生 |
3 |
|
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后) |
5 |
|
说明:1.研究生每学年第一学期由研究生处提供。
2.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用房调整。
附件3
部门超定额用房收费标准
超标额度(%) |
收费标准(元/㎡.月) |
备注 |
1—10 |
15 |
按照部门定额用房面积计算总量与实际用房面积总量之差,超定额用房面积按段收超标费用。 |
11—20 |
30 |
20—30 |
60 |
30以上部分 |
120 |
附件4
部门用房不足定额补贴标准
不足额度(%) |
补助标准(元/㎡.月) |
备注 |
1—10 |
15 |
按照部门定额用房面积计算总量与实际用房面积总量之差,不足定额用房面积按段补贴费用。 |
11—20 |
30 |
20—30 |
60 |
30以上部分 |
120 |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