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 议制度(修订)》《青岛理工大学审计调查实施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 议制度(修订)》《青岛理工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修订)》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1 年 11 月 19 日
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 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上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校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 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督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有所侧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一)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增加计划;
按照学校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姓名、职务、任 职单位、任职时间等事项;
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使用、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的重要参考。
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巡察工作需要,提出重点审计对象和加强审计相关工作的建议;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将审计成果作为干部廉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的重要参考。
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商组织部提出具体审计计划安排,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按照组织部委托,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和高校内部审计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按规定分别向学校领导、委托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报告;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对审计整改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 向联席会议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告学校主要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 常委会;
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其他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具体情况,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
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经费和资产保障;协助审计人员掌握具体管理政策,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必要时 派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管理问题,积极协助推动整改 并堵塞监管漏洞,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遇特殊或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核批准。
第九条 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 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青理工审计〔2017〕9 号)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调查工作,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参照审计署《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学院、系部、党政部门及占控股地位 或者主导地位的校属企业,下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校长交办、审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调查活动,也可以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需要进行审计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进行审计调查,应当成立审计调查组并制定 审计调查方案。
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 容、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调查前,通过内审网站、书面等方式 向被调查单位送达审计调查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
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结合项目审计开展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八条 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调查应结合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查,围绕已确定的事项安排。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条 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调查项目说明,主要包括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 讫时间等相关内容;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 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 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调查报告对交办或授权者负责。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办理的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 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审计调 查实施办法》(青理工审计〔2005〕7 号)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9 日印发
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修订)》《青岛理工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青理工校发(2021)5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