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国资〔2014〕9号
各部门、各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4年7月11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校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目标完成情况;
(二)年度上缴学校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
(三)房租等资源占用费和水、电、暖等费用及时缴纳情况;
(四)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以及支持学校发展等情况;
(五)企业制度建设、风险控制、市场拓展等可持续发展情况。
第二条 经营目标的确定:根据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情况,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与各校办企业充分沟通,科学地、合理地测算,拟定企业经营目标,报学校批准后,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各校办企业负责人签订《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审计与考核
(一)每年二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国资处。
(二)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完成经营目标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管委会依据每年与企业签定的经营管理责任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及企业年度经营总结等,对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意见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四条 奖惩
(一)学校对超额完成年度利润指标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利润,学校按超出部分的20%给与奖励,其中企业负责人得8%,其他12%奖励给副职及骨干人员,奖励名单及金额由企业办公会研究决定。该奖励资金由企业未分配利润上交学校,由学校直接发放获奖人。
(二)对未完成经营目标的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按照以下标准扣发企业负责人和副职的绩效工资:
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但不亏损的企业,按照学校同级别人员标准扣发企业负责人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副职按60%扣发。
年度亏损的企业,按照学校同级别人员标准扣发企业负责人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副职按60%扣发。
(三)亏损企业不得购置高档办公用品和非生产用车;对于经营、管理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完成经营目标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目标,奖惩按修改后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执行。
(五)当年超额完成经营目标的,超额部分首先应弥补任期内未完成的经营目标任务,再超额的部分,按照奖励办法给与奖励;全额弥补完任期内未完成的经营目标任务的,可补发已扣发的绩效工资。
第五条 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