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共青团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青理工团字[2015]8号
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工程,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和团队,规范经费管理,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0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创新基金”)专项,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管理。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和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条 全校在籍本专科生均可申请大学生创新基金。按照自主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立项、规范管理的程序,资助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项目研究。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活动和项目,项目按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类办法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和制作发明类。
申请资助的活动和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一般在3月份进行。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且不及格学分在6分以下),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和刻苦钻研的决心。
2.每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有立项项目但未结题者,应集中精力完成现有项目的研究,不得再次申报。
3.成立专门的课题研究项目组,申请人为项目组负责人。
4.每个项目组至少有1名以上的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
5.项目完成情况好,在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者,下次申报时可优先资助。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活动和项目申请书》,由指导老师签字、学院盖章后,一式三份交至校团委。
2.各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盖章后,由学院团总支报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3.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终审,主管校级领导批准后,网上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创新基金专款专用,由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统一监管使用。
第十条 立项项目资助金额500-3000元。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测试、计算、分析费;
2.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费(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能列支);
3.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4)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不含设备费)。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能列支:
1.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
2.出租车费;
3.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4.其他学校规定不得报销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到校团委办理相关手续。资助经费两次拨付,包干使用。中期考核合格的拨付5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第十四条 经费核拨程序,经费核拨表经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报财务处直接打入项目负责人的银行卡内。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抽查和学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小组每半年应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提交《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进度表》。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对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学院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检查中若发现项目立项后工作无进展,或进展缓慢以及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给予整改、中止或撤消项目、追缴资助经费等处理。
第十七条 在研究周期内不能完成研究内容且有进一步研究必要的,应当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申请延长研究期限。对未申请延期且未按时完成的项目或批准延期但1年内仍未完成的项目,给予撤销处理。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在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先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6),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提交成果报告、研究论文等,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举行成果验收专场报告会。
第二十条 验收分优、良、中、不合格四种类型。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者,终止或撤销项目,后期经费不予拨付,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推荐优秀大学生的创新成果参加全国、全省的各类比赛。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归项目申请者和学校共有,学校可以无偿使用研究成果及其获奖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
主题词:共青团 科技创新基金 办法
共青团青岛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印